2020年11月1日,民政部最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其中有一个新知识点需要养老从业人员特别是养老院院长高度关注,这就是“民政备案”。详情如下:
第十条规定:“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本条是说,无论何种性质的养老机构,都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
1、只收住一个人也要备案,不得因收住人少而不备案。
2、备案时间是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不得拖延。
3、营利性养老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向登记机关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即在县级登记的找县民政局,在市级登记的找市级民政局,依此类推。
本条小结:只要收住了老年人,每家养老机构都应当备案。怎么样?作为养老机构您会操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