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委及北京金林和祥联讯:今后养老院需多次配合民政等部门的现场检查,您准备好了吗?
2020年11月1日,民政部最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其中还有一个新知识点需要养老从业人员特别是养老院院长高度关注,这就是“现场检查”。详情如下: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本条第一款属于“涉及备案与否的现场检查”。凡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民政部门登门进行现场检查。但收住老年人之后一直没有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当在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登门进行现场检查。
本条第二款属于“涉及服务安全和质量现场检查”。也就是说,您开设养老机构后,当地民政每年都会对您的养老机构在服务安全和质量方面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甚至有可能更多。
本条小结:有些机构每年至少会被现场检查两次。一次与备案相关联,一次与安全和质量相关联。怎么样?作为院长和员工,您准备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