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委及北京金林和祥近日联讯:
2020年10月23日,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制修订计划,民政部组织起草了《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征求意见稿)》等多项养老标准,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相关内容是这样的:
4.岗位设置
4.1岗位类型
养老机构应根据行业特点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养老护理员、工勤四种类型的岗位。
4.2 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职能,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照护管理、安全管理、老年活动管理、餐饮管理、培训管理岗位。
4.3 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承担专业技术职能,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工作师、营养师、心理咨询人员、评估师、健康管理师岗位。
4.4 养老护理员岗位
养老护理员岗位承担照护服务和技能操作等职责。
4.5 工勤岗位
工勤岗位承担后勤保障服务及安全维护等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人员、维修维护人员、消防安全员、食品安全员、厨师、司机、门卫、仓库保管员、代购代收员、档案管理员岗位。
(解读:标准实施后,“管理、技术、护理、工勤”这四大岗位,将是国家对养老机构的刚性要求。)
5.人员要求
养老机构院长、副院长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相关培训合格,具备相应岗位的能力。
养老机构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养老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的资质证书,并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养老护理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养老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员,消防安全人员应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上岗资质。
所有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医疗护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均持有健康证明。
(解读:各类人员都应当参加培训或持证上岗,标准实施后这将成为法定要求。)
6.人员配备比例
6.1 养老机构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满足养老服务工作开展的需求。
6.2 养老机构配备的专职或兼职社会工作师、营养师、心理咨询人员、评估师、健康管理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3 养老护理员配备要求
6.3.1 养老机构应按照机构实际入住老年人人数配备为老年人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养老护理员。各类型老年人群体应配置的为老年人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养老护理员比例,见表1。
6.3.2 考虑到不同时段在岗人员占比、三班倒和每月实际工作日等因素,综合折合成一个自然月内不同护理等级为老年人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养老护理员配置比例,见表2。
6.4 养老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员、食品安全员的比例应满足养老机构运营安全的相关要求。
6.5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人员配备比例应符合国家医疗机构设置的有关要求。
(解读:重点是护理员配置,一是分时段配置,二是综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