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委及北京金林和祥近日联讯:
前不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某养老院因在入住老人摔倒后未及时送医救治承担30%的赔偿责任。看看咋回事。
原来是一天晚上,年逾九旬的老人王大爷上卫生间不慎摔倒,被养老院护理人员巡视时发现,经询问老人说问题不大不用去医院,于是护工扶老人上床休息。
然而次日上午老人腰痛难忍,养老院便通知家属并送老人去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住院多日后去世。
家属为此诉诸法院索赔60余万元。养老院认为老人是全自理,不是24小时一对一陪护,老人摔倒是其自身原因,养老院无责;老人死亡与养老院的服务也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双方律师激烈交锋,各为其主进行论战。最后法院判决,养老院承担老人财产损失的30%。理由是:虽然老人为全自理,但已是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养老院应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老人摔倒后不应仅凭老人主诉感觉判断,而是应当及时送医检查、救治,以防事态发展病情恶化。由于养老院丧失预见性,未及时安排老人就医,行为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