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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8-10-25     阅读次数:     字体:【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32号)精神,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现就制定和实施我市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为目标,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不断满足广大老年群体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党政主导,多方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注重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专业化、多元化照顾服务。
  ——保障基本,适度普惠。以满足老年人需求为导向,统筹各类服务资源,形成保障合力。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群体,兼顾不同年龄老年人群体,着力保障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让老年人享受更多优质、便捷、公平、安全的优先优惠服务。
  ——放开市场,有序竞争。厘清政府、社会与市场的边界责任,坚持养老服务社会化参与、项目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有序化竞争,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老年人照护服务项目,结合实际,稳步推进,实现照顾服务效能最大化。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建立健全与低保制度相衔接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完善高龄补贴、失能半失能老人补贴、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提高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市区65周岁以上的三低家庭的独居、空巢老人每人每月享受200元购买服务。扩大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惠及三低家庭失能、半失能老人。鼓励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参加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对有老年人去世的低保家庭,免除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对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去世的,给予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共四项殡葬救助服务。对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特困供养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市老龄办、市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
  (二)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建立完善老年人参与公共文体活动及使用公共文体、交通设施等社会优待制度。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轮渡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60周岁以上未满65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进入收费旅游景区免收门票,60周岁以上未满65周岁的老年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在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等候区域和绿色通道。强化对老年人的安全提醒,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完善公路、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优先进站、绿色直梯通道、协助办理进(出)港手续等便利服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老年人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上,并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老龄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旅游委、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及相关景区管理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加快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完善居家养老基本服务清单,建立老年人需求评估标准。继续扩大“12349”助老公益热线服务覆盖面,打造智慧养老服务平台,采取“三社联动”方式,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康、助浴、助购、助行等生活服务,以及康复保健、心理疏导、短托照料等专项服务。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改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结构。积极培育发展基层为老服务组织,打造品牌化养老服务社会组织(企业),鼓励社会力量创办、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便利服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延伸服务,为居家行动不便、空巢和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建立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打造互助式养老服务模式,探索城乡养老服务对口合作机制,为农村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大力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倡在老年人出行较集中的公共场所、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优先推进社区路网、公共出入口、坡道、电梯、楼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服务标志,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加强社区、住宅小区、家庭的适老化设施改造,重点推动和支持老年人口较多、符合改造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实施加装电梯“步改电”项目。积极创建老年宜居试点社区,完善试点社区适老环境,对低保家庭、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失智老人家庭实施家庭助浴、助行等居家适老化微环境改造,使老年人出行便利、生活便捷。(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委、市老龄办,各区县市政府)
  (五)促进医养结合深度发展。推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支持200张床位以上规模的养老机构内设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和中医诊所实行备案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定点管理条件的优先纳入医保协议定点管理。支持利用现有闲置或利用率较低的宾馆、学校、医疗卫生资源,转型创办康复护理专业医疗养老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社区(乡镇)养老服务机构无缝对接。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服务。对家庭医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医疗服务项目,符合我市医疗保险规定的,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制定老年人就医优先服务项目清单,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残疾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优先服务。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异地长期居住、异地转诊的老年人,在办理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手续后,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异地就医的老年人就医时按参保地政策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结算清单。(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
  (六)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弘扬孝亲敬老文化,引导全社会增强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增强不同代际间的文化融合和社会认同,实现家庭和睦、代际和顺、社会和谐。倡导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自觉承担赡养义务和照料责任,照顾老年人特殊需要,巩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家庭养老功能。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的文体设施要面向老人免费开放,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文化体育设施或场地可在固定时段为老年人免费开放。制定老年人公共交通便利出行服务清单,开辟候乘专区或专座。引导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深化敬老月活动,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志愿者与困难、高龄、失能、空巢老人进行结对帮扶。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爱老助老活动,定期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和失独等重点老年人群开展心理关爱服务。(责任单位:市老龄办、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市文新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区县市政府)
  (七)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加大老年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和落实力度,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提供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积极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老年人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活动。免费为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遗嘱咨询、预约登记、遗嘱公证服务,免费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提供遗嘱咨询、预约登记、遗嘱保管服务。广泛开展老年人防传销、防电信网络诈骗、防非法集资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老年人自身防范意识,增强明辨诈骗伎俩的能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依法加强面向老年人的健身、保健产品的质量监管,依法清理老年人用品、保健品等领域虚假违法广告,金融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办理大额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大额金融产品的,应充分提示可能发生的风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老龄办、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管局、市金融办、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
  (八)鼓励老年人助人自助参与社会建设。支持老年人在老有所养的基础上老有所为,积极发挥老科技工作者、老技师等老年人作用,制定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社会各界应为老年人发挥作用搭建平台。倡导老年人弘扬社会正能量,自尊自立,参加志愿服务,实现老年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价值。在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设中,积极组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开展互助服务,使更多的老年人“在养老中互动、在互动中养老”。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等活动,开发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层次老年人群体的老年精神关爱项目。广泛建立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组织,开展“革命传统教育”、“专题知识讲座”活动,引导老年人发挥余热、贡献社会。借助社会力量开展适合老年人群体参与的教育、文化和体育活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建立一批覆盖面广、影响力强的老年群众文体组织。(责任单位:市老龄办、市委宣传部、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九)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加强老年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老年教育“1+X”办学模式,充分发挥哈尔滨老年人大学示范引领作用,组建哈尔滨老年教育集团,带动社区老年教育、非社区老年教育和远程老年教育协调发展。重点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和远程老年教育,提高老年教育普及率。鼓励依托区、县(市)设置老年大学分校或教学点,提倡乡镇(街道)、城乡社区落实老年人学习场所,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学习资源。老年教育资源要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费用。支持院校、教育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多方面、多层次学习需求的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教育服务。积极探索体验式学习、远程学习、在线学习等模式,引导开展读书、讲座、参观、展演、游学、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活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兴办老年教育,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满足老年人多元化、个性化学习需求。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民生工程和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要从实际出发,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与《哈尔滨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哈尔滨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等的政策衔接,扎实推进,全面落实。
  (二)健全保障机制。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支出要向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倾斜。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高效使用、运转安全。要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要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把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要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开展技能培训。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兴办培训机构,定期为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老年人护理、保健、康复等课程或相关技能培训及鉴定。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免费培训,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丰富课程资源和活动形式,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科学文化、养生保健、心理健康、职业技能、法律法规、家庭理财、代际沟通、生命尊严等方面学习教育,帮助老年人提高生活品质和生命质量。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分解责任、强化考核、定期督办。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对老年人照顾服务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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